1.申请补贴单位按照补贴项目的条件,准备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区)民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完成审核; 2.县(区)民政部门在审核后,将拟申请补贴单位、申请项目和审批金额等信息在本部站上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列入补贴范围,在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拨付补贴资金。县(区)民政部门审核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县(区)民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补贴的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核查意见作为审核的重要依据; 4.每年10月31日前,县(区)民政部门应将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补贴情况、相关申请审核补贴资料报送市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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