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2021年至2023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1〕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2021年、2022年、2023年我市集中供养孤儿与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保障标准实行统一标准分别为1883元/人˙月、1949元/人˙月、2017元/人˙月。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我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保障标准执行。 三、各县(区)要确保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保障标准不低于全市标准,也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 四、各县(区)要根据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量和养育标准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结合中央和省财政安排资金,统筹使用,切实保障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所需资金,并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五、各级下拨补助资金直接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的人数为准,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弄准基础数据信息,及时核实增(减)员申请,确保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的人数与实际享受人数一致,同时要确保与全国社会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指标数据的一致性,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本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2021年至2023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pdf 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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