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办理地址: 惠州市民政局三楼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联系电话:2809201 设立依据: 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 收费标准:无。 举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3.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4.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配备与机构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数与入住的自理服务对象人数比例达到1:10以内,与介助服务对象人数比例达到1:6以内,与介护服务对象人数比例达到1:3以内,与儿童服务对象人数比例达到1:1以内。服务对象超过200人的应当至少有1名专职营养师。 公益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以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和康复教育服务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2.不得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3.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机构所有; 5.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机构设立目的的事项; 6.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机构财产的分配; 7.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1.向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 3.查验提交的证明和证件; 4.审批; 5.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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